6 图样表达
6.1 总则
6.1.1 绘制机械图样时,首先考虑看图方便。根据机件的结构特点,选用适当的表达方法。在完整清晰地表达机件各部分形状的前提下,力求制图简便。
6.1.2 机件的图形按正
投影法绘制,即投影线垂直于投影面。
6.2
视图——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一般只画机件的可见部分。
6.2.1 基本视图——向基本投影面投影所得的视图。基本投影面规定为正六面体的六个面,各投影面的展开方法见图10。
图 10
6.2.1.1 基本视图名称及其投影方向的规定:
主视图——由前向后投影所得的视图;
俯视图——由上向下投影所得的视图;
左视图——由左向右投影所得的视图;
右视图——由右向左投影所得的视图;
仰视图——由下向上投影所得的视图;
后视图——由后向前投影所得的视图。
6.2.1.2 基本视图的配置关系见图11。
图 11
注:在同一张图纸内按基本视图配置视图时,一律不标注视图的名称。如不能按基本视图配置视图时,应在视图的上方标出视图的名称“×向”,在相应的视图附近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并注上同样的字母。“×向”中的“×”为大写拉丁字母的代号(图12)。
图 12
6.2.2 斜视图——机件向不平行于任何基本投影面的平面投影所得的视图。画斜视图时,必须在视图的上方标出视图的名称“X向”,在相应的视图附近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并注上同样的字母(图13)。
图 13
6.2.3 局部视图——将机件的某一部分向基本投影面投影所得的视图。画局部视图时,一般在局部视图上方标出视图的名称“×向”,在相应的视图附近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并注上同样的字母(图14)。当局部视图按投影关系配置,中间又没有其它图形隔开时,可省略标注(图13)。
图 14
6.2.4 旋转视图——假想将机件的倾斜部分旋转到与某一选定的基本投影面平行后再向该投影面投影所得的视图。
6.3 剖视图——假想用剖切面剖开机件,将处在观察者和剖切面之间的部分移去,而将其余部分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图14)。
6.3.1 全剖视图——用剖切平面完全地剖开机件所得的剖视图(图14)。
6.3.2 半剖视图——当机件具有对称平面时,在垂直于对称平面的投影面上投影所得的图形,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一半画成剖视,另一半画成视图。机件的形状接近于对称,且不对称部分已另有图形表达清楚时,也可以画成半剖视。
6.3.3 局部剖视图——用剖切平面局部地剖开机件所得的剖视图。局部剖视图用波浪线分界,波浪线不应和图样上其它图线重合。当被剖结构为回转体时,允许将该结构的中心线作为局部剖视与视图的分界线(图15)。
图 15
6.3.4 剖切位置与剖视图的标注
一般应在剖视图的上方用字母标出剖视图的名称“×-×”。在相应的视图上用剖切符号表示剖切位置,用箭头表示投影方向,并注上同样的字母。当剖视图按投影关系配置,中间又没有其它图形隔开时,可省略箭头(图14)。
6.4 剖面图——假想用剖切平面将机件的某处切断,仅画出断面的图形(图16)。
图 16
6.5 局部放大图——将机件的部分结构,用大于原图形所采用的比例画出的图形。局部放大图可画成视图、剖视、剖面,它与被放大部分的表达方式无关。
7 尺寸注法
图样中,图形只能表示物体的形状,不能确定它的大小,因此,图样中必须标注尺寸来确定其大小。
7.1 基本规则
7.1.1 机件的真实大小应以图样上所注的尺寸数值为依据,与图形的大小及绘图的准确度无关。
7.1.2 图样中(包括技术要求和其他说明)的尺寸,以毫米为单位时,不需标注计量单位的代号或名称,如采用其他单位,则必须注明相应的计量单位的代号或名称。
7.1.3 图样中所标注的尺寸,为该图样所示机件的最后完工尺寸,否则应另加说明。
7.1.4 机件的每一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并应标注在反映该结构最清晰的图形上。
7.2 尺寸数字、尺寸线和尺寸界线
7.2.1 尺寸数字(表示所注尺寸的数值)
7.2.1.1 线性尺寸的数字一般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也允许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图17)。
图 17
7.2.1.2 线性尺寸数字的方向,一般应采用第一种方法注写。在不致引起误解时,也允许采用第二种方法。但在一张图样中,应尽可能采用一种方法。
方法 1:数字应按图18所示的方向注写,并尽可能避免在图示30°范围内标注尺寸,当无法避免时可按图19的形式标注。
方法 2:对于非水平方向的尺寸,其数字可水平地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图20)。
图 18 图 19
图 20 图 21
7.2.1.3 角度的数字一律写成水平方向,一般注写在尺寸线的中断处
(图22)。必要时也可按图23的形式标注在尺寸线的上方或外侧,角度较小时也可用指引线引出标注。注意角度尺寸必须注出单位。
图 22 图23
7.2.1.4 尺寸数字不可被任何图线所通过,否则必须将该图线断开 (图 24)。
7.2.2 尺寸线
7.2.2.1 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终端用箭头的形式表示。在位置不够的情况下,允许用圆点或斜线代替箭头(图24)。
图 24
7.2.2.2 标注线性尺寸时,尺寸线必须与所标注的线段平行。尺寸线不能用其他图线代替,一般也不得与其他图线重合或画在其延长线上。
7.2.2.3 圆的直径和圆弧半径的尺寸线的终端应画成箭头,当圆弧的半径过大或在图纸范围内无法标出其圆心位置时,可按图
25a的形式标注,若不需要标出其圆心位置时,可按图25b的形式标注。
a b
图 25
7.2.2.4 标注角度时,尺寸线应画成圆弧,其圆心是该角的顶点。
7.2.2.5 当对称机件的图形只画出一半或略大于一半时,尺寸线应略超过对称中心线或断裂处的边界线,此时仅在尺寸线的一端画出箭头
(图26)。
图 26
7.2.2.6 在没有足够的位置画箭头或注写数字时,可按图24 的形式标注,箭头用圆点或斜线代替,尺寸数字写在尺寸界线的外侧或引出标注。
7.2.3 尺寸界线
7.2.3.1 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并应由图形的轮廓线、轴线或对称中心线处引出。也可利用轮廓线、轴线或对称中心线作尺寸界线(图27)。
图 27
7.2.3.2 尺寸界线和般应与尺寸线垂直,必要时才允许倾斜(图28)。
图 28
7.2.3.3 在光滑过渡处标注尺寸时,必须用细实线将轮廓线延长,从它们的交点处引出尺寸界线(图28)。
7.2.3.4 标注角度的尺寸界线应沿径向引出;标注弦长或弧长的尺寸界线应平行于该弦的垂直平分线,当弧度较大时,可沿径向引出
(图29)。
图 29
7.3 标注尺寸的符号
7.3.1 标注直径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Φ”;标注半径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R”;标注球面的直径或半径时,应在符号“Φ”或“R”前再加注符号“S”。对于螺钉、铆钉的头部,轴(包括螺杆)的端部以及手柄的端部等,在不致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省略符号“S”。
7.3.2 标注弧长时,应在尺寸数字上方加注符号“⌒ ”(图29)。
7.3.3 标注参考尺寸时,应将尺寸数字加上圆括弧。
7.3.4 标注剖面为正方形结构的尺寸时,可在正方形边长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 □”(图30a、图30c)或用“B×B”(图30b、图30d,B为正方形的边长)注出。
图 30
7.3.5 标注板状零件的厚度时,可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 δ”。
7.3.6 标注斜度或锥度时,可按下表所示的方法标注,符号的方向应与斜度、锥度的方向一致。必要时可在标注锥度的同时,在括号中注出其角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