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五个类别。其危险性从甲至戊逐步降低,也就是说甲乙类危险,丙类较危险,丁戊类危险性较低。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应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应保持负压,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生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也就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能爆炸起火,而储存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储存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便会导致自燃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所以,要分别对生产物品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