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其他表达方法
5.4.1 局部放大图
当物体的某些局部结构较小,在原定比例的图形中不易表达清楚或不便标注尺寸时,可将此局部结构用较大比例单独画出,这种图形称为局部放大图,如图5-43所示。此时,原视图中该部分结构也可简化表示。
图5-43 局部放大图
局部放大图可画成视图、剖视图、断面图,它与被放大部分的表达方法无关。局部放大图应尽量配置在被放大部位的附近。
当物体上有几处被放大部位时,必须用罗马数字依次标明,并用细实线圆(或长圆)圈出,在相应的局部放大图上方标出相同数字和放大比例。如放大部位仅有一处,则不必标明数字,但必须标明放大比例。
5.4.2 简化画法
(1) 对于物体上的肋板、轮辐及薄壁等结构,如果按纵向剖切,这些结构都不画剖面符号,而用粗实线将它们与其相邻结构分开,如图5-44所示。
图5-44 肋板的画法
(2) 当零件回转体上均匀分布的肋板、轮辐、孔等结构不处于剖切平面上时,可将这些结构旋转到剖切平面上画出,如图5-45所示。
图5-45 均匀分布的肋板和孔的画法
(3) 当物体上具有若干相同结构(齿、槽、孔等),并按一定规律分布时,只需画出几个完整结构,其余用细实线相连或标明中心位置,并注明总数,如图5-46所示。
图5-46 相同要素的简化画法 图5-47 平面符号
(4) 当图形不能充分表达平面时,可用平面符号(相交两细实线)表示,如图5-47所示。
(5) 为了节约绘图时间和图幅,对称或基本对称物体的视图,可只画一半或四分之一,并在对称中心线的两端画出两条与其垂直的平行细实线;也可使图形适当超过对称中心线,不画对称符号,如图5-48所示。
图5-48 对称物体的简化画法 图5-49 较长物体的折断画法
(6) 较长的物体(如轴、杆、型材、连杆等)沿长度方向的形状一致,或按一定规律变化时,可断开后缩短绘制,但要标注实际尺寸,如图5-49所示。
(7) 在不引起误解时,图中的过渡线、相贯线可以简化。例如用圆弧或直线代替非圆曲线,如图5-50所示;也可采用模糊画法表示相贯线,如图5-51所示。
图5-50 相贯线的简化画法 图5-51 相贯线的模糊画法
(8) 与投影面倾斜角度小于或等于30°的圆或圆弧,其投影可用圆或圆弧代替,如图5-52所示。
图5-52 倾斜圆或圆弧的简化画法 图5-53 小斜度结构的简化画法 图5-54 滚花的画法
(9) 型材(角钢、工字钢、槽钢)中的小斜度结构,在一个图中已表达清楚时,其他图形按小端画出,如图5-53所示。
(10) 对于网状物、编织物或物体上的滚花部分,可以在轮廓线附近用细实线示意画出,并在图上或技术要求中注明这些结构的具体要求,如图5-54。
(11) 物体上的一些较小结构,如在一个图形中已表达清楚时,其他图形可简化或省略,见图5-55。
图5-55 物体上较小结构的简化画法
图5-56 圆角、倒角的简化画法
(12)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零件图中的小圆角或45°小倒角允许省略不画,但必须注明,如图5-56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