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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防火间距[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2020/4/10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文摘    阅读:247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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