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置场所
除单、多层住宅(h<27m)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设置要求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